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4號
NTDV,111,司促,3144,2022060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清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美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743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