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09號
NTDV,111,司促,3109,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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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緹娜即李顯安李敏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449元,及其中8,
143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
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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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