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71號
NTDV,110,訴,371,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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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王琇
訴訟代理人 林學書
原 告 林麗珍

林繁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黃雅榆
被 告 南投縣立竹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 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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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