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91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冠霖於民國109 年7 月底某日起,參與通訊軟體「POTATO」
帳號暱稱「牛仔很忙」、「穩穩當當」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人指揮,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
團(陳冠霖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判決論罪科刑,非本案起訴範
圍)。陳冠霖與蘇品誠、彭觀明(蘇品誠、彭觀明另經法院
判決在案)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
詳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所示方法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彭觀明即將附表
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交付與陳冠霖、蘇品誠並告知密碼,陳
冠霖、蘇品誠再依暱稱「穩穩當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指示前往ATM自動櫃員機提款,並將所得款項如數交與
彭觀明,而以此等迂迴層轉方式掩飾前開詐欺所得之本質及
去向。案經警方調閱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畫面,循線查
獲上情。
㈡案經王妤妃、李承炫訴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冠霖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王妤妃、李承炫於警詢中之證述(參見警卷第40頁至42
頁、第58頁至65頁)。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何彥霖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蘇品誠提領影像時地一覽表、廖晏伶、何彥霖之中國
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李承炫之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警卷
第18頁至24頁、第66頁至75頁,本院卷第71頁至83頁)。
三、論罪科刑:
㈠經查,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向告訴人王妤妃、李承炫施用詐
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告訴人2 人將款
項分別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再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即被告、蘇品誠前往提領詐欺所得
款項而得逞,且依前揭證據顯示,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之資
金確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無誤,是揆諸前開說明,被
告於本案分擔實施之行為,自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
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相同或相
近地點,持金融卡先後分別接續數次提領告訴人王妤妃、李
承炫匯入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係各本於單一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相同或相近地點所為之數舉動
,均各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分別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
為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
㈢復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
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
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
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
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其
所屬之詐騙集團內擔任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負責
提領詐騙贓款,其與「牛仔很忙」、「穩穩當當」、蘇品誠
、彭觀明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
參與分工細節,然其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
有所認識,且係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為之,是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自與「牛仔很忙」、「穩穩當當」、蘇品誠、彭觀明
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
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所犯
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一般洗錢罪
部分之犯罪事實均予以自白,是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
自應斟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刑規定,依前揭罪數說
明,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從而,
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
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
手段獲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
騙款項之車手工作,以牟取報酬,造成詐欺犯罪之查緝益趨
困難,助長社會詐騙犯罪之風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侵
害告訴人王妤妃、李承炫之財產法益非微,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
」之角色,非屬核心份子或具有主導地位者。復斟酌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為高職肄業、從事水電工、未婚、經濟狀況
勉持、與父母、祖父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於偵查中供稱報酬當初約定是提領的金額2%,但沒有拿到錢 ,8 月初的時候有拿到新臺幣(下同)42000元,之後就沒 有拿到,42000元在臺南的案件已經諭知沒收等語,是被告 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初雖曾獲42000元之報酬,而屬其犯罪 所得,惟前開犯罪所得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金
訴字第252 號判決宣告沒收追徵確定,業經本院查閱該案判 決屬實,為避免重複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卷內亦 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除前開42000元外,曾就本案犯行另獲 取報酬,是亦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被告本案所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 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 、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 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 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 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而實務上 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是以, 被告本案所提領之款項,既已全數轉交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彭觀明,則被告對該等款項已無事實管領權,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 卡,雖均係被告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但非被告所有,且被 告亦供稱提款卡及款項一併交給彭觀明等語,又本案業經起 訴審理,該等提款卡應已無法再供他人犯罪所用,是亦不予 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王妤妃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8月6日13時3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晏羚) 109年8月6日13時18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品冠門市) 30000元 2 李承炫 假借貸 108年8月6日13時17分 30000元 109年8月6日14時29分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員成門市) 42000元 108年8月6日13時26分 12000元 108年8月6日14時43分 201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彥霖) 109年8月6日15時8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靜修門市) 48000元 108年8月6日14時44分 28000元 108年8月6日20時23分 7600元 109年8月6日21時35分 南投縣○○鎮○○路○段000號(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9000元 108年8月7日14時10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彥霖) 109年8月7日14時33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大甲車頭門市) 20005元 108年8月7日14時17分 14000元 109年8月7日14時33分 20005元 108年8月7日15時19分 19000元 109年8月7日15時27分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鹿心門市) 15000元 108年8月7日15時52分 19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