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9號
NTDM,111,聲,329,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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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毅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毅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鄒毅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101545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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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