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6號
NTDM,111,聲,296,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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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玫宜




被 告 謝鴻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玫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玫宜因被告謝鴻鎰犯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 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 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 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 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 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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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