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8號
NTDM,111,聲,15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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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饒雪琴


代 理 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葉長鑫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蔡宛佑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過失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30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饒雪琴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長鑫蔡宛佑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 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告2人之行為,造成告訴 人饒雪琴重傷,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 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 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 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葉長鑫蔡宛佑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由檢察官 提起公訴(110年度調院偵字第70號),現繫屬於本院審判 中。本案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葉長鑫蔡宛佑及辯護人2人 之意見,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聲請 人聲請訴訟參與乙節並無意見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29至130 頁),本院斟酌本案案件情節、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訴訟 參與對聲請人之利益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 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訴 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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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