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弘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字第17
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弘愷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00 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