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31號
NTDM,111,易,131,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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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子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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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