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4號
NTDM,111,交重附民,4,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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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張錫榮
張升逢
田秀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蘇珮鈞律師
被 告 黃巽江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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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