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83號
NTDM,110,訴,183,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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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秋香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5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秋香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76 頁),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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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