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仁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67號、110年度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仁宏明知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之圖片共 7紙,為告訴人即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所創作,而由 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 自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詎被告竟基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前某日,擅自於不詳網站,以 下載方式重製附件所示之圖片共7紙後,透過網路公開傳輸 將該等圖片上傳至「DLDK528」帳號於蝦皮拍賣網站之銷售 網頁,作為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廣告圖片使用,以此方式侵害 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之人員於起訴書附表所示 時間,在蝦皮拍賣網站瀏覽發現「DLDK528」帳號之前開廣 告圖片,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 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 3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 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8頁至第460頁),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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