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李夙娟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 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19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對原告強 制執行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3,734元,及自民國102 年8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及執行費用」,合計對原告執 行之金額為38,1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此亦為原告排除 強制執行程序可獲之利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38 ,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債權類別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3,734元 2 利息 依本金13,73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102年8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合計為21,851元【計算式:13,734元×20%×(7+149/366+200/365)=21,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依本金13,73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自110年7月20日算至聲請強制執行日111年6月10日前1日即111年6月9日止,合計為1,957元【計算式:13,734元×16%×(165/365+160/365)=1,957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4 執行費 115元 合計 38,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