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191號
TNEV,111,南簡補,191,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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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黃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雅雲李勁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2,0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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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