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186號
TNEV,111,南簡補,186,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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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葉陳阿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輝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已到期之會款新臺幣(
下同)276,000元,以及民國111年6月8日將到期之會款12,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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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