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林秀昭
訴訟代理人 洪于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