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簡字第652號原 告 張珈綺 訴訟代理人 陳以霓 被 告 蔡孟築 訴訟代理人 蔡仙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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