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652號
TNEV,111,南簡,652,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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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52號
原 告 張珈綺

訴訟代理人 陳以霓
被 告 蔡孟築
訴訟代理人 蔡仙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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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