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湘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邵澤義即全聯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購買汽車一輛,價金 新台幣22萬元,詎交車後發現車輛漏油嚴重,足以影響車輛 之價值及效用,屬嚴重瑕疵,乃對相對人解除契約,相對人 受領買賣價金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為此,提起返還不當 得利之訴訟。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訟費 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 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1 年度南簡補字第19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 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