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竣暐
相 對 人 柯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1年度南簡
補字第1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 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 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 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108年 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意旨)。另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 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 字第2018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南簡補 字第173號)。聲請人因需照顧癌症雙親及祖父母,積蓄全 遭國稅局罰鍰及銀行凍結,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其父母於醫院就診診 斷證明書,然上開資料僅能證明有家人罹癌及長輩居家照顧 ,難認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籌措款項。又聲 請人稱積蓄遭國稅局罰鍰及銀行帳戶經凍結,亦未提出證據 以實其說。另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111年度南簡字第609號)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南救 字第11號),分別經本院於111 年3 月3 日以裁定駁回其訴
訟救助聲請、於同年5 月5 日因其未繳納訴訟費用駁回該訴 訟,聲請人以同於前案相同證據聲請訴訟救助,自難認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