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揚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51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