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80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黃德智 被 告 蘇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8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謝璧卉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 %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應還本金金額(還息不還本期間照應繳利息)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璧卉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