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776號
原 告 鄭寶清
被 告 劉翔義
賈傑淳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77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王美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