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773號
TNEV,111,南小,773,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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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77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胡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773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187元,及其中新臺幣37,610元自民國111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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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