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727號
TNEV,111,南小,727,20220608,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陳國賢
被 告 吳燿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