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原 告 林軒竹
訴訟代理人 鄭邦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莊景富
林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鄭邦甫(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10年12月20 日17時44分許,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 下稱系爭汽車),依標線指示駛入被告經營之台糖長榮酒店 地下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於進入B4樓層前轉彎處因燈 光昏暗、管線維護不佳、坡道積水且無濕滑警示,致系爭汽 車打滑衝撞牆壁受有損害(下稱系爭事故)。又依原告所提 原廠量測之系爭汽車輪胎照片,可知胎紋深度超過車安中心 建議更換的3mm,足以證明系爭汽車輪胎狀況良好,而被告 卻遲至110年12月20日晚上7時,才派員清理車道,並使用抽 水機具,足以證明系爭停車場積水有一定深度。系爭汽車修 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93,131元【計算式:工資含鈑噴39 ,545元+零件53,586元】,扣除零件折舊,原告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1,223元【計算式:工 資含鈑噴39,545元+零件41,67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81,2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11、93頁)。二、被告則以:系爭停車場都有定時清理、修繕、維護,當時進 入系爭停車場的車輛不只系爭汽車,如果有打滑的情形,應 該不只系爭汽車會發生系爭事故,否認系爭事故是被告故意 過失所致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小字卷第59 頁)。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揭。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 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汽車所有人;鄭邦甫於上揭時間駕駛系爭 汽車進入系爭停車場;系爭汽車於進入B4樓層前轉彎處撞擊 牆壁受有損害等節,業據提出系爭汽車行照、系爭汽車行車 紀錄器翻拍照片、發票、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結帳工單、 估價單等件(見調字卷第19至35頁、小字卷第65至67頁),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檢送之系爭事故全卷資料可 佐(見小字卷第31至4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⒉本件經當庭勘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檢送之系爭汽車 行車記錄器及台糖長榮酒店關於系爭事故之錄影光碟: ⑴系爭汽車行車記錄器顯示:畫面時間2021/12/20/17:41:42 系爭汽車行駛於路上,系爭汽車於17:42:35進入系爭停車 場,系爭汽車有開大燈,17:43:18進到B2停車場,LED燈 顯示B2滿位請往B3,系爭汽車前擋風玻璃有雨滴【從光碟看 不出B2停車場地上綠色防水車道是濕的還是乾的,兩造不爭 執此時B2地面是乾的】;系爭汽車緩速、開大燈往B3前進, 於17:43:37進入B3,LED燈顯示B3滿位請往B4【從光碟看 不出B3停車場地上綠色防水車道是濕的還是乾的,原告主張 B3地面是濕的,被告主張看起來是乾的】;系爭汽車於17: 43:41即將進入B4停車場時,前方有1輛黑色自小客車先行 進入B4停車場,17:43:44該黑色自小客車進入B3往B4的車 道,系爭汽車在該黑色自小客車後方也進入車道【兩造不爭 執B3往B4車道地上綠色的防水車道是濕的,但是沒有積水】 ;17:44:02該黑色自小客車在B3要進入B4停車場的彎道左 轉,系爭汽車在其後方開大燈、緩速前進,17:44:03系爭 汽車向下行駛在B3要進入B4停車場的彎道【兩造不爭執該黑
色小客車行經該彎道的時候,並沒有濺起水花,但是地上綠 色防水車道是濕的,有些微積水】,17:44:06系爭汽車撞 到B4停車場右邊的柱子。B1到B4停車場是採雙向車道,系爭 汽車自B1行駛到B4停車場,對向車道均沒有來車。 ⑵台糖長榮酒店B4停車場監視器顯示:畫面時間2021/12/20/17 :44:03,有1輛自小客車自B3車道進入B4停車場,地上微 濕,有車子輪子行駛過的車痕,17:44:06時,該自小客車 往前行駛,其後系爭汽車自B3進入B4在彎道處,17:44:08 系爭汽車碰撞到牆壁,17:44:15系爭汽車往後倒退,再往 前行駛進入B4停車場。
⒊核上開影像資料,系爭汽車行經B3車道進入B4停車場時,車 道是濕的,有些微積水,此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系爭汽車 自B3車道進入B4停車場時,並無明顯速度加快致失速衝撞牆 壁,故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地面些微積水有因果關係,已 屬有疑。況原告自承:系爭汽車進入B4,後來撞到牆壁,我 往右後方倒車,為了駛入停車場,我方向盤往左等語,亦不 能排除原告於車道彎道處要左轉進入B4停車場時,未將方向 盤往左打足之可能,是原告就系爭事故與地面積水有因果關 係乙節,未舉證以實其說,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尚難逕認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1 ,22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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