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672號
TNEV,110,南簡,167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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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黎秀美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蔡則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5年至105年間均在兄長黎輝隆於大陸浙江省開設 之溫州柏元經貿有限公司任職(原證2),故期間陸續進出 臺灣、大陸,每次自大陸返臺均攜帶人民幣若干,惟斯時原 告尚有積欠民間債務,故將帶回之人民幣暫存於原告之兒子 即被告名下之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之外幣帳戶內。原告於10 5年間返臺後,決定不再前往大陸,故借用被告之名義購買 坐落臺南市○區○○00街00巷00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購買系爭房地之頭期款及絕大部分之貸款本息、房屋稅、地 價稅、管理費、地震險、火災險保險費等,均係由原告支付 ,所有權狀亦由原告保管,且自購入系爭房地後至今,均係 由原告居住在其內(原證4至8),是以,系爭房地雖以被告 之名義辦理登記,但仍由原告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被告 僅係單純提供名義而為登記,故兩造間係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
㈡、詎料,110年6月間,原告因身體不適而就醫,經檢驗後赫然 發現係罹患「降結腸惡性腫瘤」(原證9),故原告想要出 售系爭房地以準備日後醫療費用之支出。原告於微信中多次 向被告表明要出售系爭房地之事,被告剛開始均無意見,也 表示願意配合辦理過戶之手續,惟後來竟拒絕配合出售事宜 ,且表明這輩子不會再回臺灣等語。原告甚感無奈,只好終 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



向被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又兩造間借名登記契 約既經終止,原告乃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出境滿2年通 知書、黎輝隆名片、被告戶名之臺灣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兆豐產物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基 本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到期通知書暨續保要保書暨繳款 通知書、管理費收據、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告之臺南市立 醫院診斷證明書、兩造間微信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133頁;第197至211 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是依法應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可採。五、按所謂「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 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 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人取得實 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在現行法制下,借名登記乃無 名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 契約,並未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非法所不許。而借名 登記契約雖屬無名契約,但因其著重於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 ,自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260號、第103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應先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則以 補充解釋之方法定之,並參考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又 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 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購買系爭房地係借用被告之 名義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兩造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以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尚非無據。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民法第767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堪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建物標示 建號 3013 建物門牌 鄉鎮市區 東區 街號段 崇善15街 巷弄 33巷 號樓 50號 基地坐落 段 德高段 小段 地號 498-3 建築式樣 住商用 房屋層數 7層 建築材料 鋼筋混凝土構造 建物面積㎡ 地面層 騎樓 11.74 一層 41.94 二層 53.68 三層 屋頂突出物 地下層 騎樓地平 共計 107.36 附屬建物 用途 建築材料 面積 權利範圍 143/10000
土地標示 編號 1 2 土地坐落 鄉鎮市區 東區 東區 段 德高段 德高段 小段 地號 498-3 498-36 地目 建 建 等則 面積 ㎡ 2,387 15 權利範圍 122/10000 12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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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