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蔡金美
訴訟代理人 蕭富隆
原 告 郭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淑敏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7,952,345元(計算式:228.32平方公尺×78,628元=17,952
,345元;元以下4捨5入),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顏淑敏等人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0,0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0元外,尚應補
繳168,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