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他字,111年度,1號
TNEM,111,南秩他,1,202206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南秩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孟書
上列聲請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110年度南秩字
第38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閱 覽卷宗資料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 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 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 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均僅限案件於起 訴繫屬法院後至裁判確定前之「審判中」,為法院應付與卷 宗、證物影本及准予檢閱卷宗證物之時期,尚不及於裁判確 定後之期間。
三、查聲請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 110年度南秩字第38號裁罰後,聲請人不服抗告後,業經本 院台南普通庭於110年6月25日以110年度南秩抗字第9號裁定 抗告駁回而確定,是該聲請人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 訴訟關係已消滅,聲請人已不具上開規定所指「審判中」受 處分人之法律地位,自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此外依其聲請 狀所載,並未敘明有何閱卷之具體理由釋明就該案尚有何訴 訟上之正當需求。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