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1年度,76號
TPBA,111,聲,76,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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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何錦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6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 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 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為行政 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第三人欲聲請閱 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時,需經當事人同意,或釋 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行政法院許可始得為之;而所謂 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 私法上的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經濟上或感情上之 利害關係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郭尊文與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98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事件,業經本院 審理結束。因該案原告郭尊文其夫馮天賢,有欠聲請人借款 債務未還,聲請人為瞭解案件中原告郭尊文為逃避聲請人追 討債務,漏報其夫馮天賢新臺幣2,150萬元其他所得,及將 之分別藏匿匯入幫助藏匿者郭尊文劉裕隆、張經理(代陳 忠亮收款)及劉婉青等人及債務人馮天賢的銀行帳戶號碼、 給付支票及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此實已妨害聲請人之重 大追討債務權益,爰請求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宗,並提出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1年度司執字第71924號債權憑證影本、同院96年度促字第40 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同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08 8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作為釋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第三人,其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6 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卷內文書,並未提出業經該案當事人同意 其閱卷之事證,是聲請人須釋明就該案卷內文書具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始可。惟依聲請人主張,其係與上開綜合所得稅事 件原告郭尊文的配偶馮天賢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等情,此 並不足以認定聲請人就該案卷內文書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至多僅為事實上、經濟上利害關係而已。是依首開規定及



說明,其聲請閱覽該案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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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