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0年度,26號
TPBA,110,訴更一,26,2022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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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盈蓉(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呂珮綺(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呂紹安(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呂紹愷(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呂珮瑜(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孫英玄
孫秀蕙
孫梅雪
陳盈州
陳根禮
陳盈光
周英奇
呂陳玉綿(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呂明威(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圖
呂明仁(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呂天時
陳美華

呂明龍(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明

呂淑玲(即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詩涵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影響評估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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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