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徐永峯即樹義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
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