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李宜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奕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