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1391號原 告 陳江桂枝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宗濠、田裕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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