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众境企業社即陳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元商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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