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邱梅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
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萬5,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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