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9904號
TPEV,111,北簡,990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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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9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詹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 訟,則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26條規定自明。是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 事人之合意,得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原有管 轄權之法院喪失管轄權。準此,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依約定條款第16條 約定,兩造「自願受本借款之貴行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法院審 理之」(見本院卷第19頁),而前揭「撥貸分行」係指「高 雄分行」(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屬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足認雙方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本件之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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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