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9674號
TPEV,111,北簡,9674,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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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4號
原 告 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字維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塔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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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