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9396號
TPEV,111,北簡,9396,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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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3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莊皓翔
莊順強
廖秋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第24條之合意管轄 ,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 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前段及 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向本院起訴請求被 告連帶返還借款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 鹽埕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莊順強於民國 111年6月22日提出之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附卷為證,於發生 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而本件原 告為法人,依其所提契約內容觀之,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 乃係依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此有該合約書 附卷可按,如謂被告莊順強須受原告單方所擬定條款之約束 ,勢須遠赴本院應訴,被告莊順強在考量勞力、時間及費用 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下,或將放棄應訴之機會,而顯失公 平,故以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為宜,被告莊順強自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原告係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本於同一 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上開合意本院管轄之約款既有顯失公 平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此項聲請應 屬有利於全體被告,自宜一體適用,避免本件分由不同法院 審理,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並影響當事人權益。自應將本 件全部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被告莊順強聲請移轉 管轄,洵屬有據,並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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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