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303號
原 告 王若宜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凱琳律師
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廖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此有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且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因被告仲介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巷0弄00號5樓建物而支付被告仲介費,依民法第571條 等規定起訴請求返還仲介費,可知該不動產亦非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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