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9299號
TPEV,111,北簡,9299,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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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299號
原 告 鄭順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貴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㈠對各被告之訴之聲明為何(需具體特定金額、說明為共同或連帶、其依據為何)、㈡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之依據,如依契約或依法條,並提出具體之契約內容或特定法條名稱及條號等)及㈢被告王榮貴、林怡慧、陳孫發洪鼎基最新有記事之戶籍謄本、㈣提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3樓、4樓、5樓(5間房屋)之不動產建物登記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文。二、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2,500 元,則對各被告各請求金額為何?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即訴訟 標的為何?何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法律上依據即訴訟標 的究竟為何?均有不明,因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爰定期間 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俾利送達 與通知被告、提出系爭公寓大廈各戶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街000巷0號及同址3號2樓、3樓、4樓、5樓之不動產建 物登記謄本以明區分所以權人各為何人。另應說明何以修復 費用272,500元(詳卷估價單)為何均由被告負擔?原告應 負擔金額為何?本件頂樓天台有無兩造約定使用情形?何人 使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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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