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7674號
TPEV,111,北簡,7674,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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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紀孟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為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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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