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6625號
TPEV,111,北簡,6625,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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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6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吳晏湄(原名:吳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225元,及其中新臺幣59,375元自民國91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110,979元自民國91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2,2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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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