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011號
原 告 僑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鼎
被 告 徐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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