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5011號
TPEV,111,北簡,5011,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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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011號
原 告 僑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鼎
被 告 徐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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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