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4737號
TPEV,111,北簡,4737,2022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7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吳銘山
被 告 徐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57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7月12日起
至民國97年1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
國97年1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