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3836號
TPEV,111,北簡,3836,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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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836號
原 告 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俊立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宋穎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抱元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劉 遂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有調查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1年7月5日前
各自進狀說明如附件所示,書狀繕本均需自送對造,並傳送電子
檔至本院信箱。兩造可於庭前再試行和解並陳報結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一、兩造請對本院整理之不爭執事項表示有無補充之意見(需具
體說明增或刪內容及認應修正之理由):
僑福新邨社區就管理費歷次會議如下:
⒈僑福新邨社區前於96年4月16日第21屆管理委員會決議為:「樓
上與地下1層與地下2層有關費用分擔比率,採用常信建設公司
提供之比例為依歸:說明如下:地面層為80%, 地下1層與地
下2層各為10%。」被告因此依原告所開立之繳費通知記載,按
月繳交15,331元管理費(見本院卷1第247至249頁)
⒉僑福新邨社於99年12月18日召開之僑福新邨重新召開99年會議
紀錄,議案二:僑福新邨社管理費自100年2月起從56元調整為
70元議案。決議結果為管理費自100年2月起每坪調漲為65元。
議案三:修正本邨規約。修正規約條文原條文及修正通過之條
文如附表表列,系爭規約第11條修正通過後條文為:「二、管
理費由...每月按其於地政事務所登記之面積(坪數)分攤,
地面層每坪每月65元。三、地下1、2層管理費依車位單位之所
有權人...每月按車位之車輛停放數量計者...」(見本院卷1
第267至273頁)。
⒊僑福新邨社區前於103年10月25日,103年區分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關於伍、議案討論、議案一:建議調漲管理費議案,多
數決議通過:管理費自每坪56元調漲升至80元之議案,並決議
自104年元月起調整為每坪80元,將列入規約修正。依該次會
議資料附件,貳、常態性收入記載:一、1至13樓管理費:按
坪數繳納,每坪65元。....二、B1、B2管理費:每1輛車500元
...等語(見本院卷1第53至57頁、第251至257頁)。
⒋僑福新邨社區前於107年7月19日第32屆第7次會議第1次開會記
錄,提案一:本邨B1F財務收支問題討論,該提案說明為:「1
-13F歷經99年及103年2次調高管理費自1坪56元至80元,漲幅4
3%;但是B1F及B2F從未調漲, 依然維持每1輛車500元管理費…
」,發言概要記載:證人鄭意玲發言:「調高管理費並不容易
,建議調整B1F、B2F保全費用分擔比例」、「福音書房是獨立
空間,並有營業執照及營業用電,與一樓商家並無不同,故應
比照樓上一樓商家,1坪80元收取,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但
福音書房聲稱其內並有部分是倉庫,是否可依非辦公區,管理
費打折收取?」、(回答呂嘉嵐委員提問:「它目前管理費是
多少?共幾坪?若以它現在不足額計算,該付多少管理費?」
時)「15331,1坪為35元。若以福音書房現在每月管理費不足
額2870計算,每月共需繳交18201元,即每坪41元,每坪增加6
元。謝葉文德副主委表示:「新邨B1F、B2F為獨立產權,與1-
13F區權人結構並不相同,目前1-13F、B1F、B2F之管理與保全
費用分攤比例實施已久,當初也經過精算及討論,管委會不宜
貿然修改。」該次決議:維持現行1-13F、B1F、B2F之管理及
保全費之分攤比例,...B1F今年度將加收1個月之管理費(見
本院卷1第275頁)。
⒌僑福新邨社區於110年10月30日11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
,關於陸、提案討論部分之提案三:B1福音書房管理費用收費
。提案人:「35屆管理委員會」。被告亦有列席,會中提議被
告以每坪56元計收、過去5年短繳部分被告...每月短繳2,870
元,5年總共172,200元,被告願意補繳這個金額等語。該次會
議原告發送之會議資料,提案三提案說明為:「因本新邨福自
97年後已調升3次管理費用,但福音書房至今仍未調整費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費用調整須經區權人決議,故提出請
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後執行。」提案人為:「35屆管理委員會」
。該提案獲得過半數同意通過(見本院卷1第153頁、第165至1
71頁、第361頁)。
二、原告對被告言詞辯論後民事辯論意旨(2)狀內容及被證14
表示意見。
三、被告請說明於110年10月30日11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
提案三獲得通過後,被告有無以每坪56元計算而繳納管理費
?有無已將被告允同意補繳且為自行計算之過去5年短繳172
,200元如數繳納?相關情形及理由各為何?
四、兩造依歷次書狀,提出本件爭點整理事項(條列)。
五、就本件程序,有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有案情繁雜
,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之情事
。先於書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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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