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馬紀如
被 告 張秝彤
訴訟代理人 張勝裕
被 告 謝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張秝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被告謝孟芸應給付原告100,000元(見 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時確認變 更聲明為請求:㈠被告張秝彤應給付原告200,000元。被告謝 孟芸應給付原告100,000元。㈡被告張秝彤應於臉書公開發布 道歉貼文,並附上其對原告所辱罵之截圖,貼文內容格式如 附件甲(見111年5月15日陳報狀之附件一),貼文自發布日 起維持公開狀態滿六個月為止。被告謝孟芸應於臉書公開發 布道歉貼文,並附上其對原告所辱罵之截圖,貼文內容格式 附件乙(見111年5月2日陳報狀之附件一),貼文自發布日 起維持公開狀態滿六個月為止。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見本院卷第197頁),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依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於109年9月1 日17時55分許,使用暱稱為「Robert Lin」之Facebook(下 稱臉書)帳號,發表內容包含「為什麼女生說不要在一起_ 不想做朋友_然後還開始鬧_都已經大半夜了_都問是不是在 跟其他人母湯」之文章,並張貼與原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被告張秝彤、謝孟芸瀏覽上開文章後,被告張秝彤使 用暱稱為「Kendra Chang」之臉書帳號,於上開文章下方張 貼內容為「不是她自己說不要跟你在一起的嗎 ? 現在又回 來鬧,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 還是只想 FWB ? 那就做好 F WB 的本份,對方有交友的自由,大家只有打炮的時候相見_
你們這些年輕人吼! 沒那個咖噌,賣呷那個瀉藥! 玩不起就 好好認真交往一步一步來。」 之留言,被告謝孟芸則使用 暱稱為「Meng Yun Hsieh」之臉書帳號,於上開文章下方張 貼內容為「如果知道她是喜歡情緒勒索的人那幹嘛要繼續相 處來往_別人這樣對你不代表你一定要這樣讓她恣意對待啊@ @_只能說 Robert 人太好(表情貼圖),受各種 toxic 的 女生寵愛哈哈哈」之留言,被告2人上開留言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等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 告張秝彤、謝孟芸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100,0 00元暨於臉書公開發布道歉貼文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張秝彤應給付原告200,000元。被告謝孟芸 應給付原告100,000元。㈡被告張秝彤應於臉書公開發布道歉 貼文,並附上其對原告所辱罵之截圖,貼文內容格式如附件 甲(見111年5月15日陳報狀之附件一),貼文自發布日起維 持公開狀態滿六個月為止。被告謝孟芸應於臉書公開發布道 歉貼文,並附上其對原告所辱罵之截圖,貼文內容格式附件 乙(見111年5月2日陳報狀之附件一),貼文自發布日起維 持公開狀態滿六個月為止。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2人答辯如下:
㈠被告張秝彤略以: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相當保護 約會對象的隱私,從未向我透露任何一位女子的姓名、特徵 或任何個人資料或社群媒體帳號。本人也無從得知貼文當中 與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的對象即是原告,本人在 留言當下確實不知道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所指何 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謝孟芸略以: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貼文並沒 有指出或者影射原告,此貼文及相關留言均未提及原告之姓 名、年籍、亦未描述特徵、背景、或個人資料等足以聯想到 原告。本人留言當下也僅僅是根據貼文給予訴外人BAINBRID GE ROBERT ALAN交友上的建議,對於原告以及訴外人BAINBR IDGE ROBERT ALAN之關係更是一無所知。本人謝孟芸與BAIN BRIDGE ROBERT ALAN也未曾討論過此事,或有提及原告任何 相關言論,更遑論煽動之說詞。本人完全不認識原告也無法 從貼文推敲所指對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在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使用之 「Robert Lin」臉書帳號之上開文章下方各自張貼如前揭所
指內容之留言等情事,有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 -2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2人各有上開此部分留言 情事堪認為真正。
㈡原告主張被告2人上開貼文之行為及內容,侵害其名譽權云云 ,則為被告2人否認,並分別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認 者為被告2人各自所為上開留言是否侵害被告之名譽權,茲 分述如下:
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 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 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著有判例。故侵害名 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 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 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166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 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 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 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 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 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
⒉原告主張被告2人各有上開此部分留言情事,侵害其名譽權云 云,然查,被告2人固分別有前開留言行為,但訴外人BAINB RIDGE ROBERT ALAN所張貼文章並無任何姓名、年籍、特徵 、身分資料等足資識別對象之文字,而從被告2人各自所為 上開留言內容以觀,僅有主觀之評論文字但並無任何文字提 及特定對象之姓名、年籍、特徵、身分資料等,自無從認定 該等留言足以特定具體對象而可貶損原告之個人評價,是以 原告主張其名譽受到貶損云云,洵非有據。原告固另主張即 使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未具體指明對象,卻可見 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之網友可推敲出所指之對象 為何,使其臉書特定交友圈網友攻擊原告云云,然縱有其他 網友在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前揭文章下方留言提 及「是那個妹妹嗎」,然訴外人BAINBRIDGE ROBERT ALAN僅 回覆:「嘿啊」,該等對話間亦無提及所指對象之姓名、年 籍、特徵、身分資料等,故上開留言網友與訴外人BAINBRID GE ROBERT ALAN間所指對象是否確實為同一人,是否存在誤 認情事亦非無可能,遑論該留言網友可能僅知悉訴外人BAIN
BRIDGE ROBERT ALAN所指對象為「那個妹妹」,然對於具體 姓名、年籍、特徵、身分資料等可能均未曾得知;而且該另 一留言之其他網友亦非被告2人,亦無從認定被告2人有何故 意或過失侵害特定人之名譽之意。故原告主張被告2人各自 所為之上開留言行為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尚非可取。 ㈢從而,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名譽權人格法益,請求被告張 秝彤、謝孟芸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100,000元 暨於臉書公開發布道歉貼文等,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㈠被告張秝彤應給付原 告200,000元。被告謝孟芸應給付原告100,000元。㈡被告張 秝彤應於臉書公開發布道歉貼文,並附上其對原告所辱罵之 截圖,貼文內容格式如附件甲(見111年5月15日陳報狀之附 件一),貼文自發布日起維持公開狀態滿六個月為止。被告 謝孟芸應於臉書公開發布道歉貼文,並附上其對原告所辱罵 之截圖,貼文內容格式附件乙(見111年5月2日陳報狀之附 件一),貼文自發布日起維持公開狀態滿六個月為止,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