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2285號
TPEV,111,北小,2285,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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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彭俊諺
被 告 簡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查本件被告設籍臺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現無住所,而新竹監獄為其暫時 居住處所,依上開規定,視為其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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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