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0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 告 吳楷恩(未到)
委託監護人 吳麗桃
兼法定代理人張妙芬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06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 6月13日上午10時 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7,390元,及被告吳楷恩自民國 111 年3 月20日起,被告張妙芬自民國111 年3 月1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39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吳楷恩有本院107 年度少護字第182 號裁定理由書所示 之侵權行為,被告張妙芬為被告吳楷恩之法定代理人,原告 理賠侵權行為被害人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及民法第184 條、第187 條之規定向本院請求,已 經原告提出上開裁定及理賠紀錄等,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