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6420號
TPEV,110,北簡,16420,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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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20號
原 告 王咪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蕭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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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