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小字,109年度,12號
TPEV,109,北國小,12,202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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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勇麟

上列上訴人劉勇麟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國家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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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